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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
違規檢舉專區:
相關法令說明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
*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之1
: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。
*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(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) 第20條
: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
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者
,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,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:
一、檢舉人
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
或其他連絡方法 。
二、違規行為發生地點(不得為經緯度)、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及違規事實內容 。
三、違規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。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、行人
或道路障礙者,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、住址等 。
前項檢舉,如有違規證據資料(採證相片或影像),並請檢具 。
*
第23條
: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應不
予舉發:
一、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自行為成立之日起;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,
已逾7日之檢舉。(有關7日檢舉期間之計算,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,並非以
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,例如違規日期為107年10月10日,最晚檢舉期限為107
年10月16日)。
二、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
三、
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。
四、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。
■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:
一、真實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(不得為郵政信箱)及電話號碼。(如有需協助查證說
明)
二、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(路段及門牌號碼)、日期(年、月、日)、時間 (時、分) 。
三、違規事實之認定:
1.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,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、顏色外,對於違 規事實之構
成,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,俾免爭議。
2.另係違規停車者,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(車輛前後照),應包含違規車 輛之駕駛座(以辨
識駕駛人是否在場,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)
四、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、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
等),一併包含擷取入鏡,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。
五、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(如採證照片)若檔案過大無法上傳,務請提供實體資料至本局交通
警察隊憑辦。
六、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,應檢具原始檔案(數位圖檔),以確保拍攝日
期、時間正確無訛,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、時間(時分)、(
檢舉相片、蒐證錄影音內須顯示
年月日時分
)、地址等資料後,據以提出檢舉。
七、為確保您的電子信箱未遭他人冒用,當您使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後,請
您務必於24小
時內至所留電子信箱點選系統自動發送之「確認信」
,完成確認後,本局將由專人受理並
分派至相關單位處理。凡未經您確認的信件,本局將不予受理。
八、您可透過「確認信」內案件編號及電子信箱查詢處理結果。
我們竭誠歡迎您的寶貴意見,並儘速於近期內回覆,懇請您留下姓名、正確電子郵件地址,俾
利我們回覆及聯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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