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有關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」如下:
(一)基於執行標準一致化考量,針對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」(下稱裁罰細則)第12條第1項各款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及裁罰細則第23條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,不予舉發規定,研訂旨揭具體認定原則,作為各警察機關執法依據。
(二)對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,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,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,如未提供,視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依裁罰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,不予舉發。
十三、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」(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)內容如下:
(一)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(第31條之1第3項):
1、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。
(2)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是否確實影響行車安全,如無影響即勸導不舉發。
(二)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,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,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,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(第60條第2項第3款):
1、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。
(2)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停等區,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。
(三)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,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,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,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(第60條第2項第3款):
1、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。
(2)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號誌燈號是否為變換期間及前輪是否進入超越停止線,如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即勸導不舉發。
(四)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,因車輛本身、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,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,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(第48條第1項第4款):
1、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。
(2)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大型車輛是否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,如顯無法安全完成轉彎即勸導不舉發。
(五)駕駛汽車因上、下客、貨,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,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(第55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):
1、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上、下客、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。
(2)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,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以上。
(3)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,如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。
(六)深夜時段(0至6時)停車,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。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,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,不在此限(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):
1、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,未提供者,不予處理:
(1)車輛停放於道路(含人行道、騎樓)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(照片至少2張以上)。
(2)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。
(3)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。
2、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,再依據審核停車當時之時間,如為深夜時段(0至6時)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。
3、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區域、時段(例如21時至隔日6時)或期間,施以勸導不舉發。
最後更新日期: 2021-06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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